Search


【就這樣吧】
(其實內文不重要,看留言的星爺梗就好 XD)
請e...

  • Share this:


【就這樣吧】
(其實內文不重要,看留言的星爺梗就好 XD)
請elitie聽mchi的話,不必再轉貼我的文章去巴班討論區,我承認自己能力不足,幫不了他們。下面也是本人最後一篇回應:

請先想像這樣一個場景:

「你在十年前是熊貓之友部落格的讀者,格主曾在部落格上寫過『站上均線順勢買進』這句話,過了很多年,你的見識長了,也分享了很多自己整合過的投資心得,但某天熊貓之友跳出來說:『你在某某文章裡寫了站上均線可以買進,怎麼沒有說是來自我的部落格某某篇的哪一句?只不過是把我寫的東西換句話說罷了!這樣是剽竊!還不快跟我道歉?』

問題是這幾乎每一本講技術分析的書都會寫到,鬼才知道你最早是從哪裡看來的,要是在文章中每個法則都要像寫論文般鉅細靡遺地列出引用來源頁數,你覺得還有誰會想看你的文章?」

實務上,這些「投資常識」就算沒有引用來源,也沒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為什麼常識沒有剽竊的問題呢?下面引述章忠信先生的文章: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蓋「觀念」不能以著作權壟斷,同一「觀念」的不同各別「表達」,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創作」,而不是「抽象的觀念」。至於「盈餘殖利率要高/本益比要低」「ROE要高」「獲利要穩定」「避開新上市」「董監持股高」是洪瑞泰獨有的表達?還是投資界共有的常識?就交給大家論斷了。

這邊可以參考實際案例,把名詞換一換即可。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

e.g. 難認告訴人以上開方法介紹投資常識後即享有專用權利,此後,他人即不得再行以上開方法介紹應選高ROE公司,避開新上市公司與低董監持股等常識。倘真如此,恐將使投資入門之教材內容遭受獨占,嚴重不利投資入門教學方法之互通及教學方法之多樣化。

再退一步說,雖然在雜誌文章要求學術論文等級的引述我認為毫無道理,不過這邊還是先遵照洪先生對剽竊的定義,雷浩斯的確沒有清楚列明其引用之對象,以下逐條列出其剽竊或疑似剽竊之內容:

A濾網:有安全邊際的股票:用『盈餘殖利率』找出便宜股!
剽竊葛林布雷。用「盈餘殖利率(earnings yield)」這個說法,是因為葛林布雷在書中就是這樣用,「神奇公式(magic formula)」也是,非常明顯的剽竊。

B濾網:找好公司
B1:優越的股東權益報酬率,ROE要高於15%
剽竊林群,巴菲特
B2:創造現金的能力,要有營業現金流和自由現金流
剽竊巴菲特
B3:持續多年的能力,看三到五年的數據
剽竊巴菲特

C濾網:輔助濾網
C1 上市櫃時間大於三年
雖然洪先生寫兩年,且張漢傑也提出過類似的概念,就當剽竊洪先生的好了
C2 董監事持股大於10%
剽竊洪先生
C3 董監事質押比小於10%
剽竊張漢傑

其實B濾網我也提過類似的概念,跟洪先生的相比,雷所提跟我寫的還更像。

「一、找好公司 <--------- 四個字一模一樣
1. 近3年股東權益報酬率(ROE)高於20% (基本上15%就及格)
4. 現金流量要為正且最好多半來自於本業
2. 近五年每年都賺錢」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2/11/blog-post.html

但老實說,就算任何人在我貼出SOP之後,用了我裡面列出的條件,要我說這叫剽竊,我只能說我臉皮不夠厚,辦不到。因為我心裡很明白,這些條件沒有一個是我首先創造出來的,而是早就存在於我過去看過的網路文章/投資書籍/學術論文,以及投資路上好朋友的討論當中。

總而言之,我建議洪先生可以把標題改成「雷浩斯認了剽竊案,包括剽竊葛林布雷、林群、巴菲特、張漢傑等,不承認的疑似剽竊包括麥克風、洪瑞泰等」,不過這樣子的「剽竊」方式,個人覺得只代表雷浩斯書念很多而已。


Tags: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踢爆詐騙、社會評論、投資雜談 Youtube:財富開麥拉 著作:麥克風的股市求生手冊
View all posts